產銷班創立緣起

本會櫻花蝦產銷班自81年4月開始籌組,歷經半年的籌備於 81 年10月27日正式成立,由於當時捕撈櫻花蝦之漁友對產銷班組織及其功能不甚瞭解,以致大部份漁友仍保持觀望態度不敢貿然參與,僅 18 艘作業漁船參加,第一年(81年)本產銷班在台灣省水產試驗所高雄分所陳守仁博士協助及促成之下,以契約生產方式與高雄喜拉吉水產公司訂立合約,該水產公司並以保證價格收購,合約實施一個多月後櫻花蝦產地價格雖有明顯提昇,惟因水產公司缺乏完善規劃而終告失敗。

本產銷班在經過乙次經驗之後,除徹底檢討改進失敗原因,一方面重新架構產銷班組織及設計新的交易方式,另一方面加強產銷班組織及功能之宣導,以期將所有從事捕撈櫻花蝦之作業漁船,全部收編納入產銷班組織,以利統籌管理,發揮整體力量,在產、官、學界共同努力之下於82年以新的產銷班組織(115艘漁船參與)再出發,終於在是年讓漁友初嚐 「 在付出辛勞的血汗之後 ,有歡顏的收穫」,同時也奠定了產銷班堅固的基石。

產銷班組織圖

產銷班公約

東港區漁會一一二年度櫻花蝦產銷班作業漁船公約

壹、基金:                                                  

 一、為健全櫻花蝦產銷班之組織及制度,並充實推廣基金,以落實櫻花蝦漁業在國內紮根,穩定漁業發展,自八十三年十一月開始設立「櫻花蝦產銷班基金」。

   1基金來源:

  (1)凡產銷班員自每年十一月開始至翌年四月止計六個月每月須繳納班基金新台幣伍佰元正,如於採捕期(十一月至五月)未完成繳納班費、權益金或違規罰金者,不得享有產銷班員之褔利。

   (2)產銷班作業漁船之漁獲量最高上限為十一箱(二三一公斤含箱重),其中超過九箱(一八九公斤含箱重)部份所拍賣金額全數充作產銷班基金,並於當月月底結算時,產銷班需退還該漁船納入基金總數之六十%給該船漁友(每航次限退還二箱)。(95.2.15)

   (3)違反本公約之產銷班作業漁船罰金。

   (4)本產銷班基金之孳生利息。

   2基金運用管理:

   依據本產銷班基金運用管理辦法,統一管理運用。

 二、處理(動支)本產銷班基金十分之一以上,需經全體產銷班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產銷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可行之。

貳、組織:           

  三、(1)本產銷班主席、基金常務委員、委員將由全體班員以不記名投票選任之,其各班    幹部選任由原班固定班員自行產生一名班長,產銷班幹部如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將先其停職後再由該班重新改選新幹部。(100.10.14)

      (2)主席、基金常務委員、基金委員連選得連任乙次當選任期為一屆(二年),發放幹部紀念品金額為新台幣陸仟元整(或等值商品、禮券);每班班長任期為一屆(一年),幹部紀念品金額為新台幣參仟元整(或等值商品、禮券)。如經當選幹部後拒絕擔任該職位,則罰當年度的福利全數取消。(106.12.29)

四、申請加入本產銷班之作業漁船,其漁業執照所登錄之經營種類需為「拖網」漁業。(90.5.24)

  五、產銷班員於經營櫻蝦漁業中,不得任意要求退出產銷班組織及要求退還班員權益金,如於結束經營(僅限已無經營漁船)櫻蝦漁業時,可向產銷班要求退還班員權益金,否則產銷班將於三年內自動退還其權益金。

  六、新申請加入本產銷班者,需經本項(櫻花蝦)漁業管理年度總檢討會審議通過,並經主管機關同意核備後,始可納入本產銷班為班員。(91.2.1)

參、作業: 

  七、本產銷班作業漁船,進行櫻花蝦捕撈作業時,需於駕駛室二側明顯處懸掛「櫻花蝦採捕許可牌」,以利海巡單位查驗。(91.2.1)

  八、「櫻花蝦採捕許可牌」係經政府核定,產銷班員須自行妥善保管,於退出產銷班組織時需自動繳還,否則扣抵其權益金。(91.2.1)

  九、本產銷班員不得外借「櫻花蝦採捕許可牌」供其它作業漁船使用,違者經查證屬實,第一次罰款參萬元,第二次陸萬元....以此類推。(91.2.1)

 十、每星期六、日等二天為本產銷班停捕日,如遇有國軍在作業漁場實施射擊演習亦禁止出港作業,該週固定停捕日由幹部(班長)會議機動調整。

十一、櫻花蝦幼蝦禁捕期(每年六月一日起至十月卅一日止)及每週固定停捕日,全體班員不得於該期間對櫻花蝦進行捕撈,違者經查證屬實,除送屏東縣政府查辦外,本產銷班另再處以罰金,第一次罰新台幣伍萬元,第二次新台幣壹拾萬元...以此類推。

十二、於禁捕期間意外混獲櫻花蝦時,其每箱混獲比例不得超過十分之一,超過十分之一者,則依本公約第廿一條核處。(100.06.03)

十三、⑴產銷班作業漁船需在拍賣時間下午二點前更換櫻花蝦網具並完成出港報關手續二小時以作業為

        準,並到達作業漁區下網作業者,始得接受友船餽贈,最高不得超過十箱,如超過拍賣時間,不符合作業則不得接受友船餽贈。接受友船餽贈者其隔日必需至作業漁區從事櫻花蝦捕撈作業,不可半途更換網具,並需與產銷班作業漁船一同作業,違者前日接受之箱數需全數充公。(108.10.04)

東港區漁會一一二年度櫻花蝦產銷班作業漁船公約

⑵如接受友船餽贈者,於隔日不從事櫻花蝦作業時,需在接受餽贈當日至小木屋(下午五點整前)報備,當日漁獲全數充公,如未經報備,而隔日未從事櫻花蝦作業時,經舉報後,贈與者和接受友船餽贈者二方均需將前日所接受之金額充公。(96.12.31)

⑶如產銷班作業漁船於作業漁區作業時,船隻發生故障之情事,其當日最高可接受友船十箱之餽贈,協助拖船之船隻最高可接受友船十箱之餽贈。(108.10.04)

⑷作業期間產銷班班員當日未從事櫻花蝦捕撈作業時(如從事捕魚、厚殼蝦、蝦猴、刺蝦、白丁捕撈作業),如混獲櫻花蝦時欲拍賣時,在入港前需先向幹部報備。

  當日拍賣(魚、厚殼蝦、蝦猴、中蝦、刺蝦、白丁)隔天班員休息必需比照班員休二天才可作業,若捕魚混獲(厚殼蝦、蝦猴、中蝦、刺蝦、白丁)需下航拍賣。(106.10.13)

⑸當日進行其他捕撈作業時,如遇蝦量過多,可自行變更網具進行捕撈櫻花蝦作業,並嚴格禁止接受友船贈與,違者贈與者與接受友船餽贈者二方當日漁獲全數充公。(97.10.13)

⑹漁船需連續捕撈櫻花蝦達五日以上,班員辦理其直系親屬(祖父母、父母、子女)囍事(當日)、喪事(二週)其間可接受友船漁獲十箱之贈與,遇爭議時交由幹部決議。(漁船上架不在此例)(111.01.26)

⑺若班員如從事捕魚作業、若混獲櫻花蝦嚴格禁止接受友船餽贈,違者經舉報查證屬實後贈與者和接受友船餽贈者二方需罰款新台幣貳拾萬元整。(102.1.18)

⑻捕撈櫻花蝦漁船不得將多餘櫻花蝦贈與給未從事捕撈櫻花蝦的漁船如捕魚、蝦猴、白丁、刺蝦,亦不可在外海將漁船碰再一起,違者雙方當日漁獲充公,若不提供贈與者漁船者罰款多罰當日漁獲一倍、如遇其他因素需事先向幹部報備。(103.02.22)

⑼休息日若連續超過二日,需休息二日才可(捕魚),包括過年。(105.12.30)

        ⑽櫻花蝦捕撈期間,如遇特殊狀況(蝦體過小、青頭蝦比例過高、拍賣市場問題及承銷商提議等應

        於當日召開幹部會議決議是否暫時停止捕撈作業,停補天數以三日為限(含三日),若超過三日需

        提交班員大會決議(每月排課表不在此限)。(108.04.13)

      ⑾櫻花蝦、白丁蝦、中蝦、蝦猴、刺蝦凡拍賣需使用產銷班漁箱、違者當日漁獲充公。(108.10.04)

十四、拍賣櫻花蝦如需分二次以上拍賣時必需以連續拍賣為原則,不得分段拍賣,違反本項規定者罰第二次拍賣金額全數充公(漁機故障或網具破損再出港作業,不再此限)。

十五、櫻花蝦與赤尾青蝦產期重疊時,產銷班作業漁船,僅能選擇一種為當日交易漁獲物,違反本項規定者,則選擇一蝦種全數充公。

十六、東港漁港為本產銷班所生產櫻花蝦唯一拍賣基地,凡本產銷班作業漁船均不得於其它漁港卸貨(櫻花蝦)拍賣,如需在其它漁港卸貨(不得有交易行為),並先向產銷班報備同意且該船需在該漁港停留十二小時以上,否則罰當日交易金額全部充公,如無交易則以產銷班前次總交易之平均價折算之。(94.04.10)

十七、為維護本地全體產銷班班員與承銷人之全體利益,本班班員不得有前往外縣市海域從事捕撈、教導當地漁民之情事發生,如有違者,則以開除班藉,其權益金全數沒收,並罰款新台幣伍拾萬元整。(94.04.10)

十八、禁捕期及固定停捕日外,如班長因故通知各班員禁止出港作業,全體班員務必遵守,以維護整體產銷班之權益,違者如經查證屬實,罰該船當日交易金額全部充公,如無交易以產銷班前次總交易之平均價折算之。

十九、拍賣櫻花蝦時,其裝箱重量含空箱重為17公斤,超過17.2公斤以上者,產銷班得向貨主追繳一箱之貨款。(106.12.29)

二十、為維護櫻花蝦漁業資源,避免產生「過漁」現象,並防「魚賤傷漁」,產銷班作業漁船每航次漁獲量若超過十箱,班員始可轉送本產銷班其它作業漁船,或自行倒回大海,如當日漁獲量足箱皆需公開拍賣,不得自行留用或場外交易,違者經檢舉查證屬實,第一次罰款新台幣貳拾萬元整(罰金一個月內繳清),罰金壹拾萬元歸產銷班、壹拾萬元歸檢舉人以獎勵 之,第二次開除班籍,並立即當場查扣該船全部櫻花蝦並將其場外交易或自行留用部份全數以公開拍賣方式充做產銷班基金。(非盛產期間,當日漁獲箱數未達一箱者不在此限)。

         櫻花蝦作業期間凡捕獲白丁蝦、中蝦、蝦猴、賣相較差蝦子、刺蝦等漁獲均需依櫻花蝦作業規    定公開拍賣,違者經檢舉查證屬實,依前項規定處置。(106.10.03)

東港區漁會一一二年度櫻花蝦產銷班作業漁船公約

肆、交易方式:

廿一、產銷班宣佈禁捕期間混獲或於作業期間捕撈轉送未加入產銷班之船隻,違者如經查證屬實,每次罰新台幣參拾萬元,檢舉人得核發獎勵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98.10.19)

廿二、為維護公開拍賣(暗封競標)之公平交易方式,並遏止議價交易之行為,凡交易

      時,需經要由拍賣員主持公開拍賣事宜,違者經檢舉查證屬實,罰該船交易總金 

      額五十%。

 廿三、產銷班員進場拍賣櫻花蝦時,如遇承銷商不願進場交易或價格不合理時,各產銷班

       長得出場與各承銷商協調或召開臨時會議,以謀解決之道。

伍、會議:

廿四、產銷班員二分之一或幹部六名以上連署並書明理由要求召開臨時產銷會議時,主席得於廿四小時內召開產銷會議,其連署書中全部連署人員一定得出席當次產銷會議,如因重大突發狀況而未能到達除外,違者自當日起算一年內取消其班員福利,如當日出席人數不足造成流會時,當日班員出席費由連署人員付擔。(95.5.17)

廿五、發生嚴重妨害執行產銷政策或產銷衝突需緊急處理之事件,產銷班主席得邀集五名(含召集人六名)以上之產銷幹部(班長或基金管理委員),召開危機處理小組會議以謀解決之道,其決議之效力,視同班員大會之決議,且產銷班主席得於廿四小時內召開產銷會議(附註:召集人為主席,主席不在由基金常務委員,次為第一班班長依次遞補)。

陸、罰則: 

廿六、為維護櫻花蝦之品質衛生及產銷班之信譽,凡產銷班員不得於櫻花蝦體施放任何化 學添加物或維士比或鹽等物品,違者如經檢舉查證屬實,罰新台幣伍拾萬元,並立即開除產銷班員資格。(106.10.03)

廿七、凡產銷班員違反公約,為產銷班取締處罰,經產銷班通知當事人開始計算七日內需繳清罰款,當事人如有不服亦需先繳清罰款,再於下次產銷會議提出申訴,否則一經送法院 裁決即喪失其向產銷會議申訴之權利。

廿八、產銷班員如違反公約,產銷班以一次一案為處理原則。

廿九、產銷班員與本產銷班如發生訴訟行為,所有開支費用(含規費)由敗訴者全數承擔。

卅十、產銷班員一經本產銷班開除班員資格,立即喪失班員一切權益,並不得要求退還其權益金。

卅一、凡產銷班員違規且經本產銷班開除班員資格者,如再申請加入產銷班需自開除當日計算滿一年,並需再經本產銷班班員大會表決同意後,繳清先前違規罰金及重繳產銷班員權益金,始可重新加入產銷班。

卅二、為維護本產銷班之組織、制度及信譽,凡產銷班員均需簽立切結保證書,並送法院辦理公證,以保證絕對遵守本產銷班所訂之作業漁船公約,否則將喪失其產銷班員之權利直至簽立為止。

卅三、產銷班員如違規罰金尚未繳清者其權益(福利)保留期限為一個月,若逾期尚未繳清者其該年度(自違規日起算一年)福利全部取消。

柒、其他:

卅四、修訂本公約,需經五分之二以上產銷班員出席產銷會議,表決通過始可行之,如第一次未達開會人數,擇期再召開產銷會議時,不限人數即可召開。(92.2.10)

卅五、本公約如經產銷會議重新修訂或增訂,不需另送法院重新公證,但仍俱有法院公證之效力。

卅六、其它未盡事宜,則依照櫻花蝦產銷會議決議之。

附 註: 本公約係經於一一一年十月十四日櫻花蝦產銷會議重新修訂。 

產銷班組織運作

輔導品質改善工作:

1、改用塑膠箱代替傳統木箱裝卸櫻花蝦。

2、落實櫻花蝦作業漁船於船上先進行第一次漁獲保鮮工作。

3、 宣導加工業者於承購櫻花蝦後,即進行加工前最後一次保鮮工作。

4、 每年針對櫻花蝦產銷班員舉辦乙次漁獲物保鮮講習會。

5 、舉辦乙次漁獲物保鮮研討會讓加工業者與生產業者針對櫻花蝦保鮮工作進行面對面的協調、溝通以利達成保鮮共識。

6、每年安排乙次產銷班員與日本業者進行產銷技術交流。

7、禁止對櫻花蝦等水產品進行染色及施放藥物。

8、輔導改善傳統路邊日曬之加工技術,全面推行最先進之冷風加工技術。

資源維護管理工作:

1、義務協助各學術研究機關進行櫻花蝦資源研究調查等工作。

2、每年各舉辦乙次櫻花蝦漁業資源維護管理講習會及櫻花蝦生態研究調查工作研討會。

3、鼓勵櫻花蝦作業漁船加裝網具深度計測儀器。

4、於櫻花蝦產卵期 ( 青頭期 ) 自訂停捕期,每次3 ~9天,直至櫻花蝦抱卵比例降至1∕3 以下。

5、櫻花蝦作業漁船每週至少需停捕二天以上。

6、限定櫻花蝦作業漁船每航次最高漁獲量。

7、自訂幼蝦禁捕期為每年6月至10月

( 本項規定己獲屏東縣政府於86年元月明令公告 )。

推廣及促銷櫻花蝦食品並輔導改善行銷方式:

(1)配合假日及大型節慶,在全省各地舉辦櫻花蝦展售會及品嚐會等促銷活動。

(2)舉辦「櫻花蝦饗宴」,並展示櫻花蝦漁業文化。

(3)為確保櫻花蝦品質及拓展消費市場,除改變傳統包裝方式,為精緻禮盒包裝,以利在各地生鮮超市及百貨公司銷售,並設計各項料理製作研發各種口味之調味食品,以開發各年齡層消費群。

研發各種櫻花蝦料理製作:

由本會、高雄水產試驗分所及民間廠商均有研發各種櫻花蝦料理製作及加工以利推廣櫻花蝦食品,拓展國內消費市場。

檢討與展望:

本會櫻花蝦產銷班的發展歷史甚短,因此無論在產銷組織及制度方面或在漁業經營管理工作方面,還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甚至目前所建立的產銷制度,還未臻成熟,尚停留在試驗階段,所幸我們產銷班是由一群經過長期教育訓練的優秀船長所組成,產銷班組織因此一直充滿活力及機動性,雖歷經多次嚴重考驗,均能化險為夷,也因此才能在短時間內奠定了深厚基礎,相信今後在政府正確產銷政策的積極輔導之下共同努力 ,一定能克服所有困境與衝擊,開創一個櫻花蝦漁業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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